{{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鼓勵同仁學習AI知能,並激勵同仁將該知能運用於業務,市府前於114年8月13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140138020號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8月8日總處培字第1140019384號函,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8條規定,審酌業務需要並視經費狀況補助同仁參加AI知能訓練費用,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等相關規定,自訂獎勵方式,核給推動
AI落地運用著有績效同仁多元獎勵案。
二、行政院持續推動並鼓勵同仁考取「公務AI共通核心能力 認證」,請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衡酌補助報名費、 給予公假應考;另各機關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激勵辦法及市府115年6月23日及115年8月18日函,自訂獎勵方式,核給推動AI落地運用著有績效者行政獎勵、獎 金、禮品(券)及公假等獎勵。
三、旨揭認證相關資訊業放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s://www.dgpa.gov.tw)「AI公務人才發展辦公室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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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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