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告「臺北 市『西門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 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實施禁菸措 施範圍:東至中華路1段、西至西寧南路、南至成都路、北 至漢口街2段所圍之平面區域(含邊界之騎樓及人行道。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如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 本 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3日內(預定115年4月24日刊登 ),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 意見,則無須回復)。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24|
{{ $t('FEZ005')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