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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西湖實驗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銓敘部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以,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 「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 證」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 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 驗及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查驗辦法)第13條規定,支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 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 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 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 身分後向後恢復。

二、次查陸委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114年 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9條之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 「居民身分證」。爰退撫法和查驗辦法所稱「設有戶籍」 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

三、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 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 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9條之1或第 26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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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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