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教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 教育部106年7月31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101262號函、 本局112年11月28日北市教學字第1123100794號函、教育部 113年2月5日臺教學(二)字第1132800520號暨113年4月3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號令辦理。
二、本原則旨在提供本市轄屬各級學校明確指引及標準作業流 程之重要性,確保警察入校執法時尊重校園自主及學生權 益,請各校務必落實執行,俾防衍生家長、校方及輿論誤 解,進而影響學校、教師及警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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