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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西湖實驗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轉知教育部協助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宣導現職 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 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案

{{ $t('FEZ002') }} 人事室|

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國家整體利益,政府重申現職 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建議各機關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 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3 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3個月 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 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請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初任、調任時,須具結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 $t('FEZ003') }} 17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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