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本府勞動局於113年5月2日北市勞動字第1136068212號函略以,請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參酌「臺北市事業單位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盡速檢視自身單位相關規定,並督導主管人員避免在勞工休息及休假時間,進行不必要干擾行為;另建議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以確保落實勞工之離線權。基此,市長指示應將 「離線權」之概念妥為宣導,並從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做起。
二、查本府前於113年9月18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133008517號函,重申本府各機關(構)員工於上班時間結束後,如經主管人員以電話、通訊軟體等指派工作或執行職務,其得自行記錄加班之起訖時間,並輔以通話紀錄、訊息對話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資料,至遲於加班時間結束後之次一工作日依加班申請程序送核,並經指派工作之主管確認。
三、茲因應前開「離線權」之推動,本府人事處已於113年11月 20日於WebITR差勤系統「加班申請」功能之「事由」欄位 下拉式選單內,增列「離線權(下班後臨時經主管交辦工作)」之可選擇適當事由,如有前開加班事實者,應於加班申請時選擇上開事由,續填列工作事項及執行職務內容,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送出表單。
四、為落實本府員工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重申倘於所屬同仁休假或非規 (約)定上班(工作)時間期間,有傳送相關訊息通知之情形時,如非屬必要或無需處理緊急事件者,均應加註 「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等提醒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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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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