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落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以精進本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
二、茲為使旨揭注意事項對於「職場霸凌」之用詞定義更臻周延,經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書相關內容及有關司法實務見解,爰修正第2點規定,俾利實務上運作; 另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學校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過程,較符合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於第7點明定其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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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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