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生育補助(以下簡稱軍公教 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1、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二)前開所稱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之起算基準 日,應自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以退出公保前1 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給公保生 育給付。
(三)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公保法第 36條規定修正生效前期間內,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 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 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 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修正生效之日起10 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 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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