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三字第1125620310號函辦理;另本府112年8月17日府授人給字第 1123007201號函計達。
二、本次係修正曾任年資檢核參考第3點,有關舉例公務人員曾任教育人員年資及適用之退撫制度部分,說明如下:
(一)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具有85年1月31日以前,公立學校懸(實)缺代課(理)教師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
(二)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人員:曾任85年2月1日以後之公立學校懸(實)缺代課(理)教師,且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之年資,於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曾任年資檢核參考修訂版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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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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