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8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5條規範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等各項兼職相關規定,並增訂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例外規定。又銓敘部於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解釋該法第15條規定 「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
三、按兼職費支給表係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關核准兼任相關職務之兼職報酬為領受限制。人事總處配合前開服務法修正,就旨揭疑義說明如下,並請各機關(構)學校本權責覈實審認: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九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費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所領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 制。
(二)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以其兼職態樣多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含一次性)之事務,服務法既已就是類兼職管控密度予以放寬,爰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至服務法增訂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形,考量其獲取報酬之情形該法已明定,自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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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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