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本局112年3月14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184372號函續辦。
二、各校因公出國案件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臨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辦理。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臨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臨時因公出國案件,請各校務必於出國前2個月函報出國計畫書,並依經費來源檢附相關表件,且於計畫核定後至出國報告管理系統完成登載。
四、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自費因公出國案件,除機關首長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外,餘由各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倘貴校之出國經費皆由出國人員自費,無須函報本局,請貴校逕依權責辦理。
五、另出國報告,請依據本局112年3月14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184372號函重申之出國報告作業流程、相關規範及提報表件等規定辦理。
六、檢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臨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及 因公出國計畫相關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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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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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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