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2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5669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
三、請貴校(園)轉知教師相關訊息,工作內容及資格條件詳參前開國教署112年4月28日函,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5月15日(星期一)前以電子檔寄送簡歷表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e-j37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國教署原函、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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