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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西湖實驗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銓敘部函以,有關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銓敘部112年2月20日部銓五字第1125536510號函,業就 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配合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增訂第2項規定,修正「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具結區分情形一覽表」及「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本處112年 3月2日北市人任字第1123001499號函計達)。

三、茲以國籍法係屬法律位階之規範,公務人員(含政務人 員)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銓敘部爰補充說明該部前開112年2月20 日函所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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