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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西湖實驗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用對象及非適用對象如下:

(一)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律授權主管機 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二)非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1、初任公務人員於依法銓敘審定前,具有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 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2、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離職公務人員)。

3、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

三、有關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與退撫儲金系統及相關實務作業等事宜,銓敘部刻正研擬及建置中,並至遲於112年7月1日以前辦理宣導說明會,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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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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