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1月2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146392號函及「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第1項)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含學前教育班),依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之主管職務或導師者,並得依第二 點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職務加給。(第2項)前項 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或導師之教師,其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應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支給。但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二、重申有關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請各校依前揭規定覈實審認。
三、檢送前揭國教署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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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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