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西湖實驗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以下簡稱管制要點)修訂前,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行政院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府於112年1月4日以府授人給字第1113011126號函轉知在案。

二、配合本辦法施行,管制要點將據以修訂,惟為使各機關學校有所依循,自本辦法112年1月1日施行起至管制要點修訂前,請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非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其加班費事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二)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之加班費,不受「除奉派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 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之限制規定;至政務人員因非保 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爰不得支給加班費。

(三)補休假期限修正為2年。

(四)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除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依內政部規定辦理外,餘依管制要點規定,以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計算,並依現行專案加班費申請程序辦理。

(五)待命時數之加班費,由各機關學校依其實際勤務內容按下列二級距認定發給:

1、以加班費支給基準之100%計發加班費:需全時段保持高度注意狀態、業務性質具特殊性、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或維護、處理勤務內容須具備專業知能、維護本市市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處理與民生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之事項。

2、以加班費支給基準之80%計發加班費:前開勤務性質以外者。

(六)約僱人員加班費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七)其餘事項於管制要點修訂前,請於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下,依現行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1-05|

{{ $t('FEZ005') }}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