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1002482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
二、查衛福部為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以下簡稱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規定,協助公私部門辦理職場托育服務,前於109年3月20日訂定旨揭計畫, 嗣於110年4月27日修正,相關內容前經本處109年4月15日 北市人給字第1093002896號及110年5月11日北市人給字第1103003775號函轉知在案。
三、本案係衛福部為精進相關實務執行作業,經再修正旨揭計畫,其重點除延長實施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刪除原「托育家園」規範,配合修正托嬰中心之設立規模由現行托育兒童須「超過12名」為「達5名」,且明訂員工未滿2 歲子女及孫子女為優先收托對象。
四、為賡續落實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政策目標,協助公教員工就 近於職場獲取育兒資源,請貴機關(構)學校參考運用旨揭計畫,並請持續就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定期評估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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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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