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人事總處111年12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13030350號函辦理。
二、依獎章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服務年資頒給服務獎章。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是以,現行各主管機關頒給服務獎章,須發給紙本證書。
三、為落實數位政府,人事總處已新增服務獎章證書電子化服務,預計自112年1月3日起上線,屆時經本府於人事服務網 (eCPA)之「A6: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核頒之服務獎章,該系統將自動產製電子服務獎章證書,並可於 「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查詢;公教人員如有需要,可至MyData系統經驗證身分後進行下載留存。
四、自112年1月3日起,有關本府核頒服務獎章,不再發給紙本服務獎章證書,屆時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於前開eCPA之A6系統下載電子服務獎章證書PDF檔案後提供獲頒人員,或轉知其得視需求自行登入eCPA並選擇「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後,點選「服務獎章查詢」,即可自行下載電子服務獎章證書PDF檔案留存。
五、檢附人事總處製作之服務獎章新增「 服務獎章電子證書 」功能操作說明、「 服務獎章查詢」操作說明(一般人員版)各1份;另本案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人事總處客服專線詢問,電話:02-2397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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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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