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西湖實驗國民中學

人事室公告

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9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56017522號函辦理,並檢附該部原函影本1份。 

二、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事假每年准給7 日,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 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 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公務人員應 先請畢依規定核給之休假及補休後,始得請超過規定日數 之事假。上開規定於114年9月18日修正說明略以,家庭照 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性質與一般事假有別,如公務人員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合計已達7日後,擬再申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雖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惟 尚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亦不得拒絶。

三、復依銓敘部旨揭函釋略以,考量公務人員請一般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係共用支薪事假日數,因請假事由 發生之先後不同,請上開各假別之順序互異,為免公務人員先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致影響其運用一般事 假,是公務人員於支薪事假日數用罄後,擬請一般事假 者,雖須按日扣除俸(薪)給,如仍在每年准給日數範圍 內(原則每年7日,有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則 按比例計算一般事假日數),尚無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 俟每年准給之一般事假日數請畢後,再請扣薪之一般事假 時,始適用前開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四、為利各機關實務認定,銓敘部爰舉例說明如下: 
(一)一般事假7日者: 
1、某甲請一般事假4日及身心調適假3日後,如擬請一般 事假3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但因尚在每年准給一般事假日數(7日)內,爰毋須先請畢休假及補 休。 
2、某乙請身心調適假3日及家庭照顧假4日後,如擬請一 般事假9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前7日一般 事假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第8日及第9日之一般事假。 
3、某丙請一般事假7日後,如擬依序請家庭照顧假6日及一般事假0.5日,須按日扣除俸(薪)給,且於家庭照 顧假6日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0.5 日之一般事假。
(二)按比例計算一般事假日數者:某丁係初任公務人員,115年3月經權責機關派代任用,其一般事假經依請假規則第 3條第2項按比例計算後為6日。某丁請家庭照顧假3日及 身心調適假3日後,如擬請一般事假7日,須按日扣除俸 (薪)給,且於前6日一般事假請畢後,須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始得再請第7日之一般事假。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9-30|

{{ $t('FEZ005')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