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22346號函及「各級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涉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五(三)規定:『依勞動部113年11月27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994號函復教育部略以:「倘考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優先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擬規範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予以尊重。」,考量不同法律規範目的及調查專業權責有所不同,又受僱者30人以上之學校具一定規模,爰應另設申調會;復考量偏鄉小校之人力負擔,受僱者未達30人之學校,得委託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防治準則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事宜。』本校因編制人數達52人,故應另設申調會。
修正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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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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