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一、依據本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公告《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 準》辦理。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為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量,漸進式改變民 眾消費習慣,依前揭自治條例公告《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 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準》,相 關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管制對象:
1、本市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 的」販售餐飲的公私場所
2、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委外經營場館。
(二)管制事項:於管制的公私場所販售餐飲時,不得免費提 供一次性餐具(品項:筷子、湯匙、碗、餐盒),每件 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元,並應與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分別 計價。
三、另依環境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 項二(四),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等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四、綜上,位於本市的政府機關與公私立學校場所內「以服務 員工、師生為目的(如福利社、員工餐廳)」提供餐飲服 務者,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委外經營場館,於內用不得提供 各類材質之一次性餐具,外帶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 並請「於場所內揭示收費資訊」,公開告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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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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